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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你的时间戳保全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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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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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取证人在采取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固定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供稿:秦琳、裴一歌

编辑:秦琳、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1)川06知民初291号

该案例入选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经过授权取得连续剧《真心想让你幸福》的著作权。佳韵社公司认为四川极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微公司)在“极微技术”公众号播放《真心想让你幸福》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时间戳证据保全并提起诉讼。

但佳韵社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未按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操作指引V1.0、操作指引V2.0关于取证设备和取证方式的要求进行取证,取证过程也未展示对取证设备进行安全性及清洁性检查和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的过程,可能导致浏览器存在自带功能、第三方软件或非法进程,无法判断接入网站的真实性。同时,取证过程的录像结束时间与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时间相差47分钟,该时差不符合操作指引“尽可能短的时间”要求,存在对录屏内容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性。而极微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显示,按照与佳韵社公司基本相同的取证步骤进行取证,可将某公众号官网重新定向至另一个视频网站,证明佳韵社公司的取证过程存在瑕疵。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取证人在采取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操作指引V1.0、操作指引V2.0,作为可信时间戳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操作指引,故法院参照操作指引判定佳韵社公司提供的取证录屏文件的效力。

佳韵社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采信,不能证明极微公司实施了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佳韵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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